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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先行一步务实改革食疗及药膳管理的提案答复
发布时间:2016-8-24

一、食品、保健食品和药品的界定和监管

(一)食品、保健食品和药品是三种具有不同功能的物质,现行的法律法规对食品、保健食品和药品有清晰的界定和严格管理。

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根据2015年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第七十五条规定“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国家对食品、保健食品和药品实施严格的管理,就是要确保消费者饮食、用药安全。

(二)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重要载体,是食品销售的必要条件,也是消费者了解产品信息的最直接有效的途径,直接关系到消费者对消费产品的认知。

现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旨在规范商家对食品生产经营的宣传,防止不法商家随意扩大食品功效宣传,避免消费者将食品与药品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解,导致健康损害和经济损失。同时加强食品不得宣传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保健作用的监管,这也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的精神,保护传统中药材形象和品牌的一种方式,禁止普通食品中随意添加各种药品,禁止普通食品中随意宣称各种保健功效,影响中药材品牌,扰乱中药材市场。

(三)随着现代社会生活方式转变,亚健康人群增加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发病率上升,加上我国悠久的传统养生保健理念,人民群众对保健食品的需求不断增加,对于一些有保健功效的中药材可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申报保健食品生产,体现我国保健食品传统中医特色。但由于保健食品在使用目的、特定人群、食用量以及食用方法上与其他食品有着明显不同,过量食用或者食用不当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安全问题,国家对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对于一些对人体健康有益,但用量和用法有限定的中药材物质,可以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报注册保健食品。同时,保健食品的保健功能不能等同于药品的治疗和预防功能,是在正常合理饮食的基础上,对人体健康有辅助的、有益的作用,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二、食品加药行为的规范

(一)为保障消费者安全,规范食品加药经营行为,同时又尊重传统和实际饮食习惯和行为,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实施动态管理。1987年,原卫生部发布了《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规定在我国生产和销售的一切食品禁止添加药物,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品种除外,并列出了既是食品又是药品品种名单。2002年,原卫生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了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扩大和增补了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2014年,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公开发布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征求<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975号),将《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的名称修改为《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管理办法》,明确利用规定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名单以外的物品作为食品原料的,可以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向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报。符合要求的,作为新食品原料予以公布后,即可以按照新食品原料组织生产。近几年,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过新食品原料审查的方式,先后发布了人参、玫瑰花、松花粉、布渣叶、夏枯草等多种中药材可以作为食品原料的公告,并增补到《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征求<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中。

(二)医食同源是我国中医之传统,也是我国传统饮食文化的一大特色,特别是广东地区饮食选料广博精细,注重滋补,民众习惯“寓医以食”,既将药物作为食物,又将食物赋予药用。为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沿袭传统,尊重实际的饮食习惯,广东省2016年出台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尊重传统饮食文化习惯,地方特色餐饮食品传统使用的中药材品种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集、整理并公布。”授权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药物类食用标准不断细化和完善,从而促进食品药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及企业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前提下,开展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的安全性研究和开发利用工作。下一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省卫计委将从三方面加强和促进我省食品加药行为的规范和监管。

一是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的规定,尽快收集、整理和推出广大人民群众使用的中药材目录,广泛、公开征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认真开展科学论证程序,按程序报批,并及时公布。黄委员的提案为我们开展这项工作提供了很好的基础,届时我们将认真研究吸纳。

二是积极配合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工作,不断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的跟踪评价和宣传贯彻,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广东传统饮食文化的实际情况和民众的愿望,反映生产经营企业和市场的实际需求,协助推进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制定和新食品原料的审查发布,大力推动药食同源目录、保健食品原料目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食品安全标准的修订和完善。

三是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深入科普宣传,鼓励推广粤菜饮食文化。针对公众所关心的药膳文化的内容,制作一系列科普宣传材料,把宣传鼓励推广粤菜饮食文化,积极纳入省局总体科普宣传工作方案,提高药膳文化的鉴别能力和理性消费观念。并且大力支持我省企业在药膳文化上创新,大力发掘广东特色的凉茶文化、食疗及药膳文化。对开发药膳文化新产品企业提供专业现行法律法规支持,促进药膳文化行业发展。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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